许峰律师代理的实达集团投资者索赔案已向福州中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同步还在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亚搏网页链接》持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3月14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实达集团应当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但公司迟至2022年1月12日才予披露。
(二)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实达集团2020年4月将相关存货分别出售给香港的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赛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迅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收回货款共计0.18亿美元(汇率变动后折合人民币1.15亿元,占该笔销售收入的78.26%)。2021年4月29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该货款能否安全收回存在不确定性为由,对ST实达2020年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消除该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ST实达通过自筹资金、设立空壳全资孙公司代收货款、签署《委托代收代付货款协议》、协调第三方主体进行无商业实质资金过账等方法,虚构已收回全部剩余货款的事实。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披露临时报告《关于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关于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其中关于货款收回情况以及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等有关表述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在2021年9月18日到2023年5月16日之间买入实达集团股票,并且在2023年5月1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除了实达集团投资者索赔案,元成股份(603388)投资者索赔案也还在持续推进。
许峰律师代理的元成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律师团队也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2月5日,元成股份公告收到浙江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元成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祝昌人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三是公司在2017年度至2022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
四是公司未完整披露与赛石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五是公司资金支付、供应商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相关违法事实,在2021年4月15日到2024年1月31日之间买入元成股份股票,并在2024年1月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责任编辑:韦子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