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纠纷案宣判
虚拟形象属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中之人”违约应担责
本报讯 (记者王伟 通讯员吴亦为 孙扬)虚拟主播通过直播、发布视频、社交媒体等平台与观众互动、聊天,是由技术人员通过虚拟数字技术打造的二次元虚拟形象,由真人演员提供动作、声音、情绪等,其中二次元虚拟形象被称之为“皮套”,真人演员被称作“中之人”。日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起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纠纷案,判决“中之人”擅自违反合作协议停播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3年7月,因史某长达3个月未直播,且经多次提醒仍不直播,公司向史某发送违约通知,明确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虚拟形象损失1万余元。双方协商无果,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虚拟形象“乘黄”使用不依赖史某面部特征、姿态、表情,更换自然人也可完成对形象的驱动,直播内容限于互动、演唱,未体现“中之人”独特的表演方式,且在直播时长、粉丝数量、打赏用户集中程度等方面均无法表现出粉丝受众对“中之人”高度黏性。虚拟形象“乘黄”与史某不具有“身份同一性”,具备复用价值。
史某于合约期内自行停播,影响虚拟形象的塑造及其价值增长可能性。综合考量虚拟形象使用价值及违约行为对虚拟形象价值的贬损,法院酌定因史某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4000元。
最后,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7000元,同时扣减公司未向史某发放的直播收入,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史某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元。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苏州互联网法庭)庭长、员额法官《彩神争霸》吴娅认为,案涉虚拟形象属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中之人”擅自违反合作协议停播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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