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2023年5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驻马店市泌阳县某金属矿业公司发生塌方事故,造成4人死亡。按相关程序,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核查。经查,2023年5月4日,该矿业公司井下发生冒顶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司未向相关单位、部门报告,存在瞒报行为。目前事故仍在调查中。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于2023年6月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6万元奖励。
案例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023年5月,浙江省嵊州市应急管理局接到12345政务热线电话转来举报,反映嵊州市三界镇某金属制品公司电焊工无证操作,也没进行过培训,存在安全隐患。按相关程序,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某电器厂与该公司在同一场所进行生产经营(负责人为同一人),该电器厂一名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相关人员停止作业,对该电器厂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嵊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嵊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于2023年6月给予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奖励。
案例3: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2023年4月,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宜宾市南溪区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危险化学品违规储存、液氨罐区紧急停车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等多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相关程序,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该企业存在违规储存氢氧化钠、间苯二酚、氨水等危险化学品,未将液氨备用罐(日常倒罐使用)纳入最大设计量计算,三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液氨储罐区)气动阀无动力气源等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该企业处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1万元。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于2023年7月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5万元奖励。
案例4: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023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某石化企业存在10项安全隐患。按相关程序,吴忠市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该企业存在员工佩戴的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针对重大危险源对新员工进行培训、加氢车间多处法兰未做静电跨接、可燃气体探头校验过期故障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吴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吴忠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于2023年6月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4万元奖励。
案例5: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规生产烟花爆竹
2023年2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醴陵市某烟花制造企业存在私自将亮珠生产线改成笛音生产线的违法行为。按相关程序,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该企业有3间限员2人的组装装药工房实际现场分别有4人从事组织装药作业,有3间制药柱工房实际现场工房内外分别设置一张工作台从事制哨响工序作业,有1间造粒工房进行造粒筛选工序作业,有2间药饼中转工房分别存放9包、13包亮珠。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八条第《bbin宝盈手机APP下载》二项规定,于2023年6月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2万元奖励。
案例6: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
2023年2月,重庆市渝中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渝中区某卷帘门仓库内存放有几十吨甲醇燃料。按相关程序,渝中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某新能源企业在该场所存放危险化学品4吨(经鉴定为三类易燃液体),未按要求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渝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渝中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23年6月给予举报人人民币75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