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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8 08:27

  这份遗嘱为何无效?《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该案例中,李先生30岁出头,未婚单身,因为幼年父亲在交通事故中不幸离世。母亲改嫁后,他由爷爷、奶奶一手带大,后两位老人年事已高,由李先生进行扶养。在一次体检中,李先生被确诊为癌症,于是决定立下一份遗嘱。他在A4纸上打印“我去世以后,我的所有财产归爷爷、奶奶所有”,并在纸上盖上私章,签上名字,写下了具体日期。之后,李先生因癌症去世。李先生的母亲认为自己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分得遗产。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和1136条指出,李先生的这份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遗嘱。

  这一案例引起一些网友的疑问:李先生根据自己意愿立了遗嘱,为什么就无效呢?

  为此,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曹法官。她向记者表示,《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6条则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对比遗嘱要件来看,李先生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的范畴。因此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在没有见证人见证和签字的情况下,这份遗嘱的效力就无法得到保障,属于无效遗嘱。

  老人生活可获保障,母亲如构成遗弃将丧失继承权

  在该案例中,李先生的爷爷、奶奶抚养孙子长大的付出能否获得应有的回报,两位老人的晚年生活能够获得保障吗?曹法官表示,答案是肯定的。

  曹法官告诉记者,《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赋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一方面,李先生的爷爷、奶奶因并非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原因不能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但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这也符合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有利于保护他们的相关权益。”曹法官表示,另一方面,李先生的爷爷、奶奶在其年幼时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以分得和较多扶养相匹配的适当遗产,这也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扶残济困等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李先生的母亲被认定对李先生构成遗弃,那么根据《民法典》其母亲将丧失继承权。在该种情况下,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爷爷、奶奶可以取得继承权。

  法官提醒 订立遗嘱需注意这些问题

  曹法官介绍,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及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时,都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对于遗嘱见证人的条件,《民法典》第1140条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KOK体育官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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