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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瑞或公司)2022年、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承接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思科瑞2023年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并未与思科瑞签订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年)第九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极速赛车大数据分析软件》(会协〔2011〕66号)第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计划
未将收入舞弊风险的总体应对措施落实到具体审计计划并有效执行。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风险评估
一是未对重要组成部分开展风险评估。二是对公司信息系统相关控制的了解流于形式。三是对公司内部控制的了解不全面。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相关规定。
四、控制测试
一是部分控制测试的选样范围不恰当;二是部分控制测试程序设计、执行不到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内部控制缺陷识别不完整且未考虑已识别控制缺陷对审计计划的影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实质性程序
1.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不到位。一是在未收到回函时未联系被询证单位予以跟进,也未考虑再次发函;二是替代测试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对收函人身份、联系方式未保持必要的关注;四是对部分回函签字盖章有效性存疑情形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五是对部分回函不符事项的调查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中“八、如何处理未回函和回函差异”的相关规定。
2.分析性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分析程序发现的部分异常情形,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22年修订)第五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3.审计抽样存在缺陷。存在未恰当记录审计抽样的总体和选样标准,未按计划开展样本抽查的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4.对收入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适当。一是在细节测试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部分关键审计证据未获取;二是未对获取的部分审计证据异常保持职业怀疑并采取恰当的的审计应对措施;三是部分访谈程序的设计与执行存在缺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六、审计底稿编制
一是部分审计底稿记录内容与获取的证据不一致;二是部分审计底稿记录不充分;三是对获取的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月修订)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七、发表审计意见
你们在2022年、2023年思科瑞年报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对相关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依据不足。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1月修订)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12月修订)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其中,邵明亮、朱启作为思科瑞2022年、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杨红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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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进喜 【编辑:李敦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