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公益时报中华彩票电子报》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日前表示,要进一步督促相关部门、地方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推动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
柔性执法的提出反映执法理念和方式的转变,强调通过非强制性手段达到执法目的,关注执法的温度和精细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前提下,选择对利害关系人损害最小的手段渐成趋势。
涉企执法的目的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最终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大经营主体规范健康发展的目标。而简单化“一刀切”式的执法方式,很容易成为滋生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的温床,造成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扰乱市场秩序,伤害消费者和经营主体的利益,与执法的初衷背道而驰。
柔性执法对执法者提出更高要求,除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政策条文,还需能应对复杂情况。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印发的《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结合不同执法场景,细化执法要求,针对性地设置执法用语与案件办理规范。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日前联合印发的意见提出,针对“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等6种情形,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这些细化规定,都为提高执法精细度作出了示范和引导。
柔性执法分类施策的特点,需要更加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约束行为、检验效果。需要加强普法和预警提醒,将末端执法转变为事前指导,帮助企业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引导企业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市场竞争中,助力企业发展。各地执法实践充分证明,推动服务和执法有机融合,能够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柔性执法与规范执法并不矛盾,更不是要舍弃必要的行政处罚。而是在保证执法公正的前提下,综合运用行政指导与行政强制等管理方式和手段,更好地保护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市场活力,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多机遇和动力。
责任编辑:李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