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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07:03

  每经记者 刘志远    每经编辑 陈俊杰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区、市)、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10月第二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17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立华股份控股公司收罚单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17家上市公司。其中,9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17家上市公司背后有158.15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本期值得注意的是,立华股份控股公司扬州市兴华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牧业)在9月19日和9月2《6566体育》9日被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共计5张罚单,罚款合计64.35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了此次兴华牧业的处罚情况。其中,文号为“扬环05罚字﹝2024﹞87号”的处罚书显示,该单位在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谷营路主要从事生猪养殖,东侧种猪楼与西侧两栋猪舍楼正在使用。经调查,该单位东侧种猪楼于2022年1月投入试运行至2022年5月,2024年6月正式投入运行,西侧两栋猪舍于2023年11月正式投入运行。该单位“年出栏八万头一体化高标准楼房养猪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兴华牧业被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40.8万元。

  此外,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扬环05罚字﹝2024﹞85号”处罚书显示,兴华牧业建有危废库一间,危废库正在改造,危废库内贮存有9个蛇皮袋,蛇皮袋内装有医疗废物和废包装物,经调查,该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兴华牧业被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0万元。

  10月1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立华股份公开信箱发送采访函。10月11日,记者致电立华股份,接线人员表示,(公司正就)处罚中的问题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积极整改。

  本期A股绿色周报数据显示,浙江龙盛控股公司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盛化学)因持排污许可证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被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3.8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绍市环罚字(虞)罚﹝2024﹞63号”的处罚书显示,捷盛化学于2024年6月24日在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5号实施了持排污许可证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捷盛化学被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3.8万元。

  10月1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浙江龙盛公开信箱发送采访函。10月11日,记者致电浙江龙盛,接线人员表示,将转告相关负责人查收采访函。

  同时,本期数据中六国化工(SH600470,股价4.61元,市值24.05亿元)以及控股的湖北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六国化工)分别收到罚单,罚款合计55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宜当环处罚﹝2024﹞20号”的处罚书显示,湖北六国化工因固废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罚款45万元。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披露文号为“皖铜环罚〔2024〕18号”的处罚书显示,六国化工因磷酸系统尾气出口氟化物排放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超标0.52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被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0万元。

  10月1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六国化工公开信箱发送采访函。10月11日,六国化工方面致电记者表示,上述处罚相关部门出具了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证明。同时,六国化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汇报,上述处罚未达到临时公告披露的相关标准,但将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湖北六国化工已在当地环保平台进行披露。上述处罚涉及的情况目前已经全部整改。六国化工以及子公司都有“环保部”负责环境信息披露,并严格按照环境信息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披露。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实习生范备齐、刘栩彤和简瑀谦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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