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例如下: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某制冷设备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许可,销售JH-13.6规格的氟利昂R22制冷剂,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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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