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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7 11:32

  中新网昆明3月15日电 (记者 缪超)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既有传统消费领域纠纷,又有新类型纠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祥说,发布这些案例的目的在于规范市场行为,回应消费者关切,提高消费者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在全社会营造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同时展示云南全省法院为促进消费、规范市场、营造安全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作出的努力。

  发布案例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在某市城区市场经营百货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五金零售,但却进购“新版痛风特效药”“骨质增生一擦灵”等多种药品并在其店铺内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林某某店铺内查获10种药品,经认定,查获的10种药品均为假药。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刑《福彩快乐八官方网站》法,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二:邹某等人医疗美容诈骗案

  2021年1月至6月,被告人邹某伙同他人,以免费整形为诱饵,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招聘广告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进行整形手术,与被害人签订书面协议,变相承诺向被害人返款,要求被害人在第三方平台分期贷款,之后再以各种理由拒绝返款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先后诈骗50余名被害人共10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同伙人员另案处理。

  案例三:教培机构不履行合同义务

  温某通过某网络公司经营的商城购买了某教育科技公司的线上培训课程,并按约支付9600元培训费,成为终身VIP。某教育科技公司仅向温某提供了3个月左右的线上培训课后,链接就无法访问。温某要求解除双方的终身学习VIP协议,并要求退还购买终身学习VIP费用。法院认为,因某教育科技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在线培训课程服务,致使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温某要求解除双方教育培训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某教育科技公司退还温某培训费7600元。

  案例四:马某诉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马某在某直播平台上看见某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李某以直播方式销售二手车,便商定购买车辆。后某汽车销售公司将涉案车辆送到马某住所地进行交付,马某支付了购车款,某汽车销售公司向马某提供了《质押车债权转让风险告知书》。2022年,该车被某法院执行扣押,马某得知案涉车辆系案外人朱某于2020年向某银行申办购车专项分期业务以透支方式分期购得,后因朱某未按期还款被法院扣押,马某将某汽车销售公司及销售经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质押车债权转让风险告知书》系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某汽车销售公司明知涉案车辆是质押车、车主系案外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该某汽车销售公司取得车主授权出售该车,其将涉案车辆以“债权转让”的名目卖给马某,系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已导致马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判令解除涉案买卖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马某购车款10.9万元。

  案例五:网售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莫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向某商行购买某糕10盒,收到货物后,发现其购买的某糕包装袋和礼盒上没有标签、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包装盒注明“纯手工某糕真材实料无添加即食”,莫某以其所购产品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信息、生产许可证信息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商行退还购物货款元,并依法10倍赔偿8800元。法院认为,某商行向莫某销售的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某商行以其并非大型工厂为由抗辩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亦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令某商行返还莫某购物款880元并支付赔款金1000元,共计1880元,二审予以维持。

  案例六: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近似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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