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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08:23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陈妍岚

  如今,在跟团游、自驾游之外,“拼车游”正悄然兴起。“拼车游”给人们带来实惠的同时,也“拼”出了一些纠纷。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指数中心5oo万》理了一起由“拼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赵某在某旅游App上发起前往西藏旅游的拼车邀请,钱某、孙某联系赵某,3人组建讨论群协商拼车旅游路线等事项,约定在拼车过程中产生的违章由3人平摊(后在旅途中改为由驾车导致违章者自行承担),路线为自石家庄驾车出发,途经青海湖U型公路—翡翠湖—独库公路—喀什—阿里—拉萨,行程时间约20天至30天,后案外人李某加入上述行程。

  原告赵某诉请,判令两被告按约定支付返程油费、过路费4200元;违章罚款每人600元(共1200元);赔偿合同违约金5000元;赔偿原告独自驾车12天的风险疲劳补偿金10000元,共计20400元。

  被告钱某辩称,与原告方约定的行程到拉萨就结束了,此后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孙某辩称,原告主张的违章扣分罚款是他个人交通违法行为与其无关,另外原告的其他诉请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拼车协议中未明确此次拼车旅行是否包含返程,但前期原、被告双方商定的拼车行程路线终点为拉萨,且之后双方未商定返程路线,案外人李某也证实行程路线终点为拉萨。拼车旅游的行程并没有固定模式,应当遵循当事人的约定。由此可以认定此次拼车行程的终点是拉萨。

  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返程的油费和过路费4200元、赔偿原告独自驾车12天风险疲劳补偿金10000元、赔偿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途中车辆超速被处罚款1200元,因不能确定该违章由谁驾车导致,宜由原告赵某、被告钱某及孙某3人分摊,即被告钱某、孙某各支付原告赵某违章罚款费用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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