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典型案例
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民政部工作安排,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行动、严格执法监督、常态化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等多种举措,切实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职责,认真做好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近年来各地办理的10个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供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组织参考。
1.广东某联合会违规开展评比表彰被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0年8月,广东省民政厅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该联合会作出限期停止活动三个月、没收违规收取的费用的行政处罚,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典型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评选评奖工作,近年来出台多项政策法规,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强评选评奖活动管理。本案中,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查处社会团体以评选评奖之名收费敛财,体现了民政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对于行业协会商会乱评选评奖、涉企违规收费风险起到了警示作用。
2.山东某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因违规收费敛财等行为被撤销登记
【基本案情】2020年6月,国办督查组及山东省潍坊市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潍坊市某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存在利用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垄断资料员、见证员培训发证并收取费用,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并变相收取费用,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借用政府行政权力垄断铭版制作业务并收取费用,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大量款项等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2021年6月,潍坊市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该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对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多次作出安排部署,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围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本案中,登记管理机关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按照职责严厉整治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坚决打击行业协会商会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乱象,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贡献力量。
3.江西某“僵尸型”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
【基本案情】江西省景德镇市某促进会成立后,其法定代表人、会长于某某因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之后该促进会工作停摆、失序失管,多年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部分人员打着促进会旗号四处活动、招摇撞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纳入活动异常名录,成为“僵尸型”社会组织。
【处理结果】2022年1月,景德镇市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和江西省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联合公安、商务等部门展开情况摸排和调查取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该促进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决策部署,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本案中,登记管理机关认真落实上级部署,联合有关单位共同执法,依法对该促进会撤销登记,清理了挤占社会资源的社会组织,消除了潜在的社会风险隐患。
4.天津某慈善基金会因对外借款等违法行为被吊销登记证书
【基本案情】天津市某慈善基金会成立登记后,副理事长叶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基金会,以借款名义私自将基金会165万元慈善资金转移至自己名下某公司账户。被发现后,该慈善基金会拒不执行民政部门追回慈善资金的改正要求。同时,该慈善基金会还存在慈善活动年度支出比例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7月,天津市民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对该基金会作出了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天津市有关公安机关,对叶某某涉嫌挪用基金会资金的行为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基金会属于为公益目的设立的捐助法人,基金会的财产属于捐助财产、慈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实践中,一些基金会的资金以借款的名义外流并失去控制,危害到慈善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本案中,登记管理机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危害慈善财产安全的行为严厉打击,对基金会予以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在此基础上,登记管理机关依托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将叶某某涉嫌挪用慈善资金的证据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利于震慑侵害慈善财产的不法行为,加大追回公益慈善资金的力度,努力保障慈善财产安全,同时也是社会组织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
5.安徽某教育基金会被处罚后整改到位恢复正常运转
【基本案情】安徽省某教育基金会因内部管理问题,长期未能正常开展活动。因连续未按规定参加年检,2022年1月,安徽省民政厅拟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基金会积极配合调查,认真开展整改,提出经多方努力,已经完成内部整顿,并争取到了资金支持,希望减轻处罚,积极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处理结果】2022年2月,安徽省民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该基金会减轻处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进一步约谈基金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目前,该基金会已按规定完成相关整改工作,走上了正常运转轨道。
【典型意义】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检办法》的规定,对该基金会的违法情形,登记管理机关是可以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本案中,该基金会积极配合调查并取得了良好的整改效果,有意愿、有条件继续从事慈善事业。登记管理机关经商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其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没有一罚了之、一撤了之地机械执法,避免了不必要的矛盾冲突和风险隐患,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重要论述精神,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努力做到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6.上海某发展中心弄虚作假骗取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被撤销许可
【基本案情】2021年9月,上海市民政局接到杨某举报,反映上海某发展中心2020年11月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过程中,存在伪造杨某签名、虚构理事会决议等弄虚作假、骗取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上海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撤销了准予该发展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送彩金大白菜网站》行政许可,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做好善后事宜。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本案的情况属于登记管理机关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撤销。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充分调查取证,撤销了变更登记行政许可,既纠正了违法行为,又维护了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相关矛盾纠纷的发生。
7.浙江某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根据有关国家机关意见被撤销登记
【基本案情】2019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因违反医疗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已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成立条件。
【处理结果】2019年7月,余杭区民政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向该单位发出《行政告诫函》,提醒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经函询,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当对其撤销登记。2019年12月,余杭区民政局对其予以撤销登记。
【典型意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本案中,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日常监管,发现了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后不再具备成立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充分履职尽责,先是主动提醒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商业务主管单位依法予以撤销登记,避免该组织成为“僵尸型”社会组织,化解了社会组织领域的潜在风险。
8.河北某职业培训学校私自转让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被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河北省某职业培训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登记成立后,内部治理不健全,法定代表人牛某平日自称学校所有者,个人掌控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的使用。2020年5月,未经学校理事会决议同意,牛某以学校名义与张某签订了《学校(法人)转让合同书》,注明“牛某将经营的河北省某职业培训学校所有权变更为张某”,包括“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权力机构、学校证照及章程等相关文件、材料、证件等”全部变更、移交给张某名下。在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牛某将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等交给张某控制使用,并收取张某费用。
【处理结果】2022年4月,河北省民政厅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针对该职业培训学校出借法人登记证书及印章的违法行为,作出停止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封存其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账务凭证。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法人、捐助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发起人为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投入的财产属于捐赠财产,不能换取类似企业的“股权”,如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通过理事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不能私自“转让”。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作为单位的重要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控制机制,防范证章不当使用、非法转让等风险。本案中,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充分调查,根据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出借法人登记证书及印章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纠正了牛某的违法行为,有效化解了潜在的风险隐患。
9.非法社会组织“圣约家园教会”、“阿斯兰学堂”被依法取缔
【基本案情】2017年2月以来,李某、韩某某等人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成立非法社会组织“圣约家园教会”,擅自发展教徒,组织聚会,收取奉献金。期间,李某、韩某某等人又依托“圣约家园教会”建立“阿斯兰学堂”,招收多名教徒子女接受以基督教神学为基础的幼儿、小学教育并收取学费,蛊惑教徒不让子女接受国家义务教育。
【处理结果】2022年8月,尧都区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圣约家园教会”、“阿斯兰学堂”依法取缔。
【典型意义】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家社团管理的规定办理登记。本案中,“圣约家园教会”、“阿斯兰学堂”未经登记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宗教活动,违反了宗教事务管理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属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非法宗教活动,存在较大的政治风险。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将其取缔,维护了辖区社会组织和宗教活动秩序,维护了国家教育制度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0.非法社会组织“河南省蒙古族姓氏历史文化研究会”被依法取缔
【基本案情】2021年2月,河南省民政厅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河南省蒙古族姓氏历史文化研究会”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在全省多处非法主办或主持民族祭祀,涉嫌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处理结果】2021年4月,河南省民政厅依据《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并在民政厅网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