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科普一下金博宝188

发布时间:2024-11-15 05:40

  此次发布的案例集中在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离婚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事项,受援群体包括了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展现了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重要制度安排,对重点困难群体的关爱保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情不同,通过依法采取启动绿色通道、免予审查受援人经济困难状况等便民利民措施,让受援人获得更加及时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暖民心、惠民生的价值追求。

  通过这次案例发布,希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落实法律援助法规定,依法多办案、办好案,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阅。

案例一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

请求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简介《金博宝188》:

  杨某某年幼时患过“乙脑”,导致智力发育受到严重影响。2008年,经残疾鉴定,杨某某被评定为二级智力残疾,并办理了残疾证。2022年,杨某某家庭面临拆迁安置,因杨某某为二级智力残疾人,导致很多拆迁安置手续无法正常办理。

  杨某某的家人向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电话咨询,值班律师认为杨某某目前的情况,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因杨某某系残疾人,值班律师引导杨某某及家人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2022年7月初,杨某某在其姐姐杨某等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经审查,决定给予杨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王晨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了解到,杨某某身体左侧偏瘫不能完全正常行走,日常个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家人照料。且杨某某因智力残疾不能正常交流,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承办律师初步判断,杨某某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律师释法,杨某某家人同意了申请宣告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办律师代为起草了申请书,2022年7月18日,以杨某作为申请人,向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特别程序诉讼,申请宣告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法院指定杨父、杨某为其监护人。

  案件受理后,经法院指定,承办律师陪同杨某某,前往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对其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器质性精神障碍;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2022年8月31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适用特别程序,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杨父、杨某为杨某某的监护人。

  案例编号:AHFYGL1669610350

案例二

重庆市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浩浩

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简介:

  2008年3月31日,郭某与向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浩浩(化名)。2012年2月10日,郭、向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浩浩随母亲郭某共同生活,父亲向某不承担任何费用;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父亲可随时探望孩子。多年来,浩浩一直由母亲独自抚养,父亲从未支付过任何费用,也很少见面或联系。

  2014年3月,郭某与同样携带一女的赵某再婚。2020年6月,两人生育一女,因孩子年幼,郭某便一直在家操持家务,夫妻二人带着三个孩子仅靠赵某微薄的收入生活。此外,随着浩浩日益长大,生活、学习等各项开支也越来越大。无奈之下,郭某便电话联系到向某,要求其支付浩浩的抚养费,但向某以离婚协议早有约定为由拒绝。

  2022年1月6日,郭某作为浩浩的法定代理人向重庆市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启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法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赤甲律师事务所张蔚萍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仔细查阅证据材料,并向其陈述了办案思路,获受援人认可。2022年1月7日,承办律师代受援人向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3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1.向某作为父亲对浩浩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2.离婚协议约定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父母双方对浩浩的抚养义务;3.母亲郭某家庭经济困难,而父亲向某经济状况较好,能承担抚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判决:向某从2022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向浩浩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至此本案办结。经回访,受援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编号:CQFYGL1672043433

案例三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受家庭暴力妇女马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简介:

  马某和张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某某。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家暴,马某于2022年1月18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向龙江县妇联寻求帮助。2022年2月14日,龙江县妇联向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反映了相关情况。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与马某取得了联系,并与龙江县妇联、龙江县某派出所积极沟通核实了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1日,马某来到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开通绿色通道,根据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免予审查其经济困难情况,当即受理并指派黑龙江慎独律师事务所张晓东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及时约见了马某,认真查阅了派出所提供的案件材料,掌握案件情况:2020年10月末,张某曾将马某的门牙打掉一颗。2021年,用剪刀将马某的腰部扎伤,创口深达1厘米,并打了拉架的女儿两个耳光。当时经派出所调解,马某对张某予以原谅。2022年1月,张某再次实施家暴,用拳头打伤马某颈部、胸部,打伤女儿面部、腰部。马某强烈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财产。

  因受援人马某不能提供夫妻共同房屋的产权证明,承办律师来到龙江县公证处申请调取证据,查阅收集了涉案房屋的两份公证书,以证明房屋为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

  2022年3月2日,龙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1.原告提供的感情破裂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2.原、被告女儿张某某虽已成年,但尚不能独立生活,应判决允许张某某与原告共同生活;3.原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有利于原告的原则予以分割。

  经龙江县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同意离婚。2022年3月2日,龙江县人民法院出具了调解书:马某与张某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张某名下位于龙江县龙江镇某村的三间瓦房(94㎡)、电动三轮车、农用四轮车、奇瑞牌小轿车、2021年度种植收入24000元归张某所有;张某于2022年3月2日前支付马某共同财产折价款25000元;双方无共同债务、无共同债权。

  案例编号:HLJFYGL1671105134

案例四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简介:

  李某某75岁,老伴王某某74岁,系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某村村民。2021年10月,李某某开电动三轮车载着王某某,在唐山市丰润区某路段与驾驶小型汽车的谷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唐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谷某某、李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李某某、王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损失一万余元。

  因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1月12日,李某某和王某某来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唐山市丰润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李某某、王某某申请援助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张韡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多次和受援人沟通,指导并帮助受援人到唐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取谷某某、肇事车辆等相关证据。承办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谷某某认为其车辆也有损坏,应少赔偿受援人的损失,故不同意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受援人进行理赔。承办律师多次电话联系谷某某和保险公司做其工作,谷某某仍不肯签字。

  2022年1月27日,承办律师代受援人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承办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被告谷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这部分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内赔偿;再不足部分由被告谷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承办律师不懈努力,受援人和谷某某、保险公司达成三方调解协议:谷某某和保险公司同意理赔,受援人也同意赔偿谷某某1500元。2022年3月16日,保险公司把13910元赔偿金支付到李某某银行账户,受援人撤诉,案件终结。

  案例编号:HBFYGL165328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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