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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0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意见》提出,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意见》还提出,鼓励借助互联网、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手段,通过银行存管、保险等方式,提高资金安全保障水平。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管行业必须管风险,严密防范一般商事行为异化为非法金融活动。《意见》通过加强预收资金收取、管理、使用、退还的全链条监管,将养老机构的收费行为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堵塞不法分子假借预收费非法集资的渠道,为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01

  全链条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

  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费方式运营,一定程度缓解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等问题,纾解了运营压力。

  但是,也有少数养老机构出现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后“退费难”“跑路”等问题,甚至有的不法分子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扰乱养老服务市场秩序。

  为此,《意见》着眼于规范收费、合理使用、安全管理、风险防范,通过明确收取要求、规范使用用途、加强退费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扎紧预收费的“法治篱笆”。

  《意见》明确,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其中,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收取会员费的,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会员费最高额度等限制性要求。

  为了防止“一床多卖”,《意见》要求,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

  使用用途方面,《意见》提出,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

  02

  多措并举强化监督管理

  针对风险隐患较大的押金、会员费,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意见》提出,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意见》明确,民政部门要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确定所有承接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养老机构在公布的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存管银行。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具体比例由省级民政部门确定,但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会员费的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20%。专用存款账户余额接近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存管银行应当向养老机构进行预警。

  此外,《意见》提出,存管银行要建立养老机构账户管理系统,归集养老机构资金收取、使用等信息,并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实现对接。

  《意见》还提到,各地要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等,探索建立关键风险指标监测模型,定期发布风险预警提示。鼓励各地积极引入保险机制,为老年人交纳预收费提供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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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个方面推动贯彻落实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填补全国层面监管制度空白,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划红线、立标尺,以公开公正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让监管有规可依、让机构诚信合规运营有章可循。

  下一步,民政部门将从四个方面推动《意见》落实落细。

  一是对标任务细化措施。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和发展要求,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或者相应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是健全协同监管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工作机制,与银行系统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完善养老机构预收费风险监测、预警提示、异常报告等工作流程。

  三是帮助机构平稳过渡。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指导帮助养老机构完成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资金、信息报送等手续,做好政策实施的衔接与准备。

  四是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开展养老机构信用等级动态评估;完善并推行养老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积极对接保险机构,探索“履约保证保险”等商业保险等方式,进一步降低消费风险。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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