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 点
通过制度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能够为行业发展划定规范运行框架,从根本上指明行业发展的方向与要点,提高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效率,保护劳动者权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对于促进高质量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具有重要作用。在经济结构深入调整和人口流动加快的趋势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介绍、就业创业指导、人员培训、服务外包等业务领域实现了长足发展,提升了劳动供需匹配效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便捷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显著价值。据统计,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6.3万家,从业人员104.2万人。2022年,全行业为3.1亿人次劳动者提供各类就业服务,为5268万家次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支持。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近日,人社部发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规定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类型、市场准入、服务合规、市场监管等内容,切中行业乱象,总结提炼既有治理措施并予以制度化、体系化,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划定规范运行框架,从根本上指明了行业发展的方向与要点。
《规定》划定的框架可概括为“一条主线、两类业务、三种关系、四项准则”。“一条主线”是坚持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将劳动者的权益诉求与保障要点转化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责任要求与监管重点,明确人力资源服务要以保障和提升劳动者权益为依归,严禁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方式实现非正当的《足球波胆app网站》市场发展或经济效益。
“两类业务”是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划分为职业中介活动与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并确立了相应的市场准入程序,奠定了分业经营的制度基础。
其中,职业中介活动具有向不特定对象发布信息的属性,主要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服务机构与特定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主要服务于用工单位,包括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测评、培训、服务外包等,两类业务须明确分离。两类业务塑造了人力资源服务的基本格局,能够有效防止服务机构混淆不同性质的业务类型,并将诚实信用作为行业治理和市场监管的基本抓手,强化服务机构的自律义务。
“三种关系”是规范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劳动者、用人单位、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划清了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边界。
服务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的服务关系凸显了合规要求,例如,服务机构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得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等。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了审查与监督关系,例如,在职业中介活动中服务机构有义务审查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在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中服务机构不得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服务机构与行政部门之间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与服务的方式及限度,既减轻服务机构的合规报告负担,又保证监管的覆盖面与有效性,例如,规定了许可证办理时限及便利化措施,同时,对服务机构实行“宽准入”,贯彻事中事后监管,为良性互动的市场环境提供了保障。
“四项准则”是信息真实性准则、经营自律性准则、竞争公平性准则、监管常态化准则,构成了人力资源服务市场有序运行的规则框架,便于服务机构设立合理预期,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信息真实性准则体现了数字时代治理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的内在逻辑,服务机构作为信息汇集与传播的节点须承担“守门者”义务。信息真实是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的“基础设施”,只有维护市场信息的整体真实,才能构造后续的经营规则和监管制度。
经营自律性准则是基于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的新型治理机制,将经营合规性与机构信用、市场准入和法律责任挂钩,促使服务机构主动实施全流程风险自查。为此,行政部门要积极制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诚信典型树立和失信行为曝光机制,从正反两方面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竞争公平性准则是矫正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恶性竞争的有力措施,将推动各服务机构建立正当竞争理念。不能唯价格竞争,更不能将低价甚至零服务费作为吸引客户的竞争手段,而应将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作为核心竞争力,提升全行业的专业化、合规化水平。
监管常态化准则是行政部门主动实施监管与接受举报监管相结合的概括,整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制度落实机制,确保文件落地生效。由于服务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报告义务,行政部门能够及时发现风险点,启动监管机制,实现立体化网络的监管效果。
综上,《规定》的发布标志着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以损害劳动者权益、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经营行为将被整顿和清理,专业性、规范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获得广阔发展空间,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效率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将在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实现同步提升,共同助力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王天玉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