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卫法
近日,云南一导游威胁游客“不买就下车”的视频引爆网络,最终,在全车游客的集体抵制下,这名导游被撤换,行程得以继续。这起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对旅游强制购物问题的关注。对于这起事件,昆明市相关执法部门展开调查,发现情况属实,拟吊销相关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拟吊销涉事导游的导游证,处罚决定将在有关法定程序终了后作出。
强制游客购物的违法性是毋庸置疑的: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游客与旅行社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一个是旅游服务的购买者,一个是旅游服务的提供者,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从行政管理角度讲,我国《旅行社条例》明令禁止旅行社及委派的导游欺骗、胁《聚财网》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当然,这里必须厘清一个问题,即安排购物不等于强迫购物。如前所述,强迫购物违法,但安排购物却不一定违法。旅游合同归根结底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游客和旅行社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在不违法的情形下,有权自主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进行约定。
鉴于上述原因,那种期望通过“游客团结一致、集体维权”倒逼旅行社转变经营方式的想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现实的。尽管在昆明的这起案例中,同行游客通过集体抵制实现了权利救济,对游客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有重要启示意义,但其终究是个案,不具有普适性。因为在类似场景下,来自不同地方、彼此陌生且利益不完全一致的游客估计很难做到如此团结。
因此,要真正解决旅游强制购物纠纷,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做到规范更具体、管理更积极、惩罚更严厉。首先,相应管理规范只有更加具体、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才便于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并及时处理。在这方面,北京近段时间修订的“一日游”服务质量要求地方标准已作出了较好的尝试。比如,该地方标准明确导游应根据约定时间、地点、次数,有序安排和疏导游客购物,不得强迫或诱导游客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同时要求旅行社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限期限时处理游客投诉等。如此细致且全面的规定就为规范旅行购物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其次,相关主管部门应与时俱进改进管理方式,如强化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游客诉求等。最后,要依法加大惩罚力度,对应当吊销营业执照或从业资格证的,要坚决吊销。如此,方可大幅提高旅行社和导游的违法成本,从而使其不敢轻易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