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人权事业发展实践中,中国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走出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中国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贡献了哪些原创经验?中国与西方国家的人权观有何差异?近日,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院长汪习根接受中新社“东西问”独家专访,对此予以解读。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权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形成了哪些典型特点和经验?
汪习根:1949年新中国成立,标志着人民权利新时代的到来,标志着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遭受剥削、压迫和奴役历史的终结,也标志着一个共产党领导的东方社会主义大国人权实践的新开始。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完成了中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制定第一部宪法,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第二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人民生存权、发展权和各项基本权利得到更好保障,中国人权事业得到大发展。
第三个阶段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是中国人权发展六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也是中国在推进人权事业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
中新社记者:在推进人权事业发展实践中,如何理解中国创造性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重要论断?
汪习根:把人民幸福生活作为最大的人权,是中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人权领域的生动而具体的表现,体现了新时代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思想、新理念。具体可从三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从逻辑起点来看,该论断是在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特定历史背景下提出。
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这一背景下,人权的内涵、外延和实现形式都发生新变化,人权的品质和价值取向亟待优化提升——也就是在“适足生活水准权”(主要内容包括足够的食物、衣服和住房)的基础上,演进为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权利。
“美好生活权利”旨在以平等满足所有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基础,向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需求发展,从而确保人人享有过上健康、安宁、体面和幸福生活的权利。这极大地拓展了国际人权法对人权概念的界定,形成一种全新的人权形式和更高的人权诉求。
第二,从人权标准来看,“人权”不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而变成每个人日常生活中真实可感、可知、可享、可消费的对象和资源,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以“人民生活是否幸福”作为判断人权好不好的关键标准。
第三,从价值目标来看,它与中国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2035年远景目标相契合,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对人权演进规律把握和科学认识的具体体现。
中新社记者:中国如何保障实现人民幸福生活这个最大的人权?在现实生活中,有哪些具体体现?
汪习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以人民权利为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为实现人民幸福生活权利提供坚实政治保障;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等顶层设计,为实现人民幸福生活权利奠定政策基础;通过国家宪法和法律,为实现人权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通过实施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促进每一个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利伸张,传播人权平等理念。
人权是一个复杂体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诸多权利。在保障人民幸福生活这个最大人权的过程中,中国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并将生命健康权置于首位。
生命健康是享有美好生活的基础。中国致力于建设平安中国,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医疗保障体系。面对新冠疫情,中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科学防控、依法防控,全力护佑人的生命与尊严。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权实现总是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社会文化条件。作为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围绕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中国走出一条“以发展促人权”的人权新路。
改革开放尤其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紧抓发展这个“牛鼻子”,实行精准扶贫,历史性地终结绝对贫困,对全球减贫贡献率超过70%,提前10年完成《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减贫目标,14多亿中国人民整体步入全面小康社会,朝着共同富裕迈进。
归结到一点,中国的发展成就,是亿万中国人民生活日益改善,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中新社记者:中西人权观有何不同?该如何看待彼此差异?
汪习根:中西人权观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在价值理念上,西方奉行“天赋人权”,中国则坚持人权来自于特定社会经济和物质条件。
在权利重点上,西方看重自由权和平等权,中国则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基本人权。
在保障方式上,反向的对抗性和事后补救性是西式人权实现的基本属性;中国则把事前推进发展保障人权与事后救济相结合,同时加强人权司法执法保障。
在实践范围上,西方侧重公民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国则是全方位保障。
世界上没有唯一的人权模式,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人权道路。因制度、国情不同,中西人权观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对待差异,不应对立与斗争,而应在坚持原则立场的基础上开展对话、《梦想彩票站app官方下载》沟通与合作,尊重人权文化的多样性,促进不同人权观之间的交流互动。
所有人权法规范的最基本原则,是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尊重各国人权发展道路。每个国家都有自主选择人权发展道路和人权实践模式的权利,必须防止和反对那些奉行人权双重标准、借人权干涉别国内政的行为。
中新社记者:中国为世界贡献了哪些原创性人权经验和人权理念?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成就,对世界人权事业进步有哪些意义?
汪习根: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中国把自身人权问题解决好,本身就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巨大贡献。以减贫为例,中国通过多年脱贫攻坚、精准扶贫,彻底消除绝对贫困,对世界减贫贡献率超70%,堪称人权史上的奇迹。
但贡献远不止于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幸福生活作为最大人权,坚持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是中国为世界人权事业贡献的原创性人权理念和人权经验。正是依据这些人权理念和经验,中国从贫困走向温饱,走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再走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此外,中国还同国际社会全面分享减贫经验和实践,始终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医疗、教育、技术、项目等援助,帮助他们改善人权。
在推进国际人权合作方面,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各项人权活动和人权事务,推进改善全球人权治理,致力于提升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和整个国际社会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尊重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的人权和人格尊严,为他们能够过上幸福生活提供中国智慧和经验,为丰富人类文明多样性、推进世界人权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受访者简介:
汪习根,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院长、联合国发展权高级咨询专家,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法理学、法治与司法、人权法尤其发展权问题、法与经济、人工智能与司法大数据等方面教学与研究。在《求是》《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发表论文200多篇,出版中、英、日文著作近30部。自2007年起,应邀赴联合国参与重要国际文件起草,有关咨询建议多次被载入联合国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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