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蒲晓磊
现行慈善法是2016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曾经参与了慈善法草案的起草和审议,“慈善法通过时可谓举国上下高度关注,人们对发展慈善事业期望很高,但到如今好像没有太大发展。捐款统计每年2000亿元左右,发展慈善组织的积极性也不高”。
全社会参与慈善的积极性不够高,原因在哪?人们关心慈善的热情,怎样激发?网络个人求助引发的问题,如何治理?慈善领域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在近年来备受关注。
2022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针对修订草案在体现慈善功能新定位、回应慈善发展新问题、优化慈善促进新措施、健全慈善监管新机制、充实慈善信托新制度等方面作出的修改,与会人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形成全社会参与慈善良好氛围
近年来,虽然社会整体慈善意识有所提高,但仍未完全形成全社会参与慈善、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围。
在郑功成看来,造成人们参与慈善热情不高、慈善资源动员有限、慈善组织数量不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政策支持不到位。因此,希望通过此次修法,规定一些更有力度的措施。
郑功成认为,应当对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捐献免税额度发出明确信号,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捐赠等慈善行为明确特惠政策,健全多层次多元化的慈善褒奖机制。同时,还应尽快启动研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税制,“可以降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未来开征遗产税、赠与税,这是先予后取,也是放水养鱼,更可以为个人及家庭财富积累与安排财富去向提供长远的、清晰的预期,这将奠定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长远发展的制度基石”。
陈竺副委员长说,慈善事业做不大的原因,除了激励机制不够,遗产税的问题也值得深思,遗产税的研究应提上议事日程。
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
针对近年来个人求助活动平台规模化发展、纠纷时有发生、负面舆情涌现的新情况,修订草案回应社会各界加强网络个人求助治理的呼声,在附则中新增关于个人求助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
修订草案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求助信息真实性审查义务。对个人求助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规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在完善网络慈善有关规定方面,修订草案适应互联网募捐蓬勃发展的实际,总结吸收近年来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和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好做法,明确指定部门,区分不同平台的功能和责任,规范网络慈善秩序,保障网络慈善各方参与主体的权益。
李培林委员说,近年来,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监督问题备受关注,特别是网络慈善捐助出现以后,发展很快的同时问题也比较多,在善款的使用方面,特别是一些网络慈善组织和第三方合作,这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很多问题出现以后,都说不是自己的问题而是合作方的问题。作为慈善组织,在选择合作方的时候应更加慎重,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因此,建议对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进行完善,在“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并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后,增加“并承担合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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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总结近年来慈善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经验,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出现的突出问题,吸收地方立法中的好做法,与正在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协调衔接,系统规范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慈善活动。为此,修订草案新设应急慈善专章。
“关于应急慈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在地的政府,应该及时公开志愿者应当遵守的规则与要求。因为我们也看到,有的时候过于无序,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甚至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所在地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志愿者应当遵守的规则与相关要求。”吴恒委员说。
吕薇委员说,目前我国许多重大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中,慈善机构有意愿参与,但是缺乏事前的机制建设,协调不足,也存在慈善组织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建议在促进措施中加入两方面内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慈善组织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常态化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开展预防演练。二是加大对慈善组织专业人员培训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提高慈善组织的专业服务能力。
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充实慈善信托新制度,是此次慈善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
“为什么要发展慈善信托?企业家如果简单地把自己的财产和股权捐给受赠人,就会影响到他现在的企业的控制和管理,即企业实际控股权的问题。比如,企业家想把50%以上的股权捐出来做慈善事业,又怕企业实际控制权旁落,他会有这方面的担心。通过慈善信托,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我觉得我们国家在慈善信托方面,今后会有一个非常好的前景。”欧阳昌琼委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