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区执法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并授权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为采取第四《欧洲杯皇冠信用盘》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首次制定的实施细则于2020年7
根据原有实施细则,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可发出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罪行相关财产,目的是:保存涉案财产,以便日后可取得(并执行)没收令或充公令;防范涉案财产被用作资助或协助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及防止有人以任何可能不利于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有关,并正持续进行的侦查或法律程序的方式处理财产。
通知书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只有在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侦查按理不能在通知有效期届满前完成时,法院方可批准延期。就通知书有效期是否可以在相关法律程序(特别是刑事检控程序)完结前延长,原实施细则未作清晰规定。
此次修订后,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通知书在与其相关法律程序待决期间仍然有效,直到相关法律程序完结为止。修订体现了通知书机制的实施目的,能更有效避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结前不当处理罪行相关财产而引起国安风险。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此次修订属技术性修订,只针对通知书的有效期作明确规定,并未改变发出通知书的基础或原则。若有关法律程序尚未完结,相关通知书暂时继续有效实属理所当然。因此修订确属必须,让特区政府能继续有效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