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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9 05:30

  一女工在办理退休时才得知,公司未给自己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劳动关系也无法确认

  “没合同、欠社保”,退不了休怎么办

  本报记者 赖志凯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保、依规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亦未足额缴纳,劳动关系还存在吗?近期,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就遇到这样一起案例,法律援助律师围绕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寻找并提供证据,成功为劳动者维权。

  “我为这事已经跟公司说了好几年了,但他们一直不给我补缴欠的社保。”孙女士说,“公司的态度虽然不好,但是我因为对公司的感情一直没有去投诉,可现在他们耽误我正常退休了”。

  已到退休年纪的农民工孙女士,在北京工作了十余年。而在她办理退休手续时,遇到了一连串的麻烦。工作人员告知她,由于所在公司缴纳的社保年限不够,她不能如期办理退休。申请劳动仲裁后,她又被告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前提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孙女士还能顺利办理退休吗?日前,该案经由仲裁裁决,仲裁委支持了孙女士的诉求,案涉公司被责令补缴社保。

  欠缴社保致退休受阻

  2011年8月,孙女士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厨师,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给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孙女士多次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均未得到支持,此举致使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受阻。

  无奈之下,2022年8月,孙女士向北京市丰台区人社局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但是,人社局认为孙女士和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合同,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因此不能为其办理责令补缴手续。

  随后,孙女士回到了公司,希望可以就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开具相关证明。公司则直接拒绝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声称,孙女士在2013年6月就已经离职了,此后跟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我十多年前就来到这公司当厨师,一直在我们厨师长手底下干活。”孙女士说,“这么多年来,公司的名字变过,公司里的人变过,可是我负责的这些东西从来没变过”。

  “我以为自己怎么也算是公司的老员工了,几个一直在这儿干的同事都能证明。谁知道公司会说我早就离职了呢!”孙女士对公司的做法深感失望。

  劳动关系难以确认

  孙女士的儿女不在身边,只和老伴俩人住在北京。这两年,老伴身患重病需要医治,孙女士又因社保无法补缴,导致自己不能在京办理退休,这使她本就艰辛的生活更添一层阴霾。

  已经五十多岁的孙女士,文化水平也不太高。本想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却又不能认定劳动关系。接下来该怎么办?这让她犯了难。

  2022年8月,孙女士在为退休奔波之时,无意间在劳动监察大队的走廊中看到了一块牌子,上面贴着工会的宣传海报,写明了法律援助的事项、条件,并且标注了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孙女士拨通了海报上的法律援助电话。丰台区总工会的工作人员耐心地对其问题进行了解答,并告知其需要携带的证据材料。几天后,孙女士带着准备好的材料,来到丰台区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

  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后,认为孙女士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于是受理了她的法律援助手续并上报至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经审批,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同意将该案作为工会的法律援助案件,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贾笑飞作为她的委托代理人。

  双方见面后,贾笑飞仔细询问了孙女士的情况,梳理了材料并制作证据清单,并结合办案经验及相似案例,书写了代理意见。

  关键证据助力关系认定

  贾笑飞发现,虽然孙女士未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其入职时,公司组织了体检,且在健康档案上标有相关单位的名称。此外,孙女士提供了2011年8月至2022年7月间盖有单位公章的个人收入证明,以及有单位名称的工资流水等证据。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孙女士自2011年8月入职之后,一直为单位提供劳动,受到单位的管理,并由单位发放工资。

  2022年9月,仲裁开庭。庭审中,公司不承认在未缴纳社保期间与孙女士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孙女士2013年6月就已离开公司,因此没有为其缴纳社保。

  此外,公司出示了当时孙女士提交的离职申请,但在这份申请上,并没有孙女士的签字或手印。同时,公司也未能告知仲裁委孙女士“离职”后何时又回到了公司工作,且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

  贾笑飞认为,事实是孙女士当时并未离职,其厨师的工作岗位自始至终并未改变,更不存在离开单位的事实。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贾笑飞主张,孙女士和公司是合法的主体资格,公司自2011年8月按月向其发放工资,且孙女士一直接受公司厨师长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孙女士,上述条件具备了劳动关系的所有构成要素,并且公司方无有力证据证明孙女士存在离职情况,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孙女士的请求。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律师金晓莲认为,该案有两方面值得注意。一方面,没有劳动合同不等于没有劳动关系,本案中劳动者提交的健康档案、工资流水、盖有单位公章的个人收入证明等证据,均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另一方面,案涉公司出示的离职申请不能证明劳动者已经离职,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事后,孙女士拿着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办理补缴程序。人社局按照仲裁裁决的日期为其办理责令补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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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轸 【编辑:吴妍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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