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于11月28日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1条提《亚美和亚博》出的要求向中央提交报告,并在报告中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5条作出解释,以厘清“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对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12月30日审议并通过了香港国安法相关条文的
就如何落实释法内容,李家超当晚会见传媒时表示,香港国安委会就“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政策作出判断和决定。特区政府会落实香港国安委作出的判断和决定,并积极考虑就《法律执业者条例》提出修订。此外,特区政府也会履行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宪制责任和香港国安法第7条的规定,尽早完成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本地立法,并按香港国安法实施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形势新要求,完善本地相关法律,充分运用本地法律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李家超指出,此次释法充分体现法治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按宪法和香港国安法对法律的解释有最高权威性及约束力,而香港特区法院按香港基本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终审权。该宪制安排充分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与香港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终审权在特区法律制度中各自履行其职能的法治原则,清晰展示香港国安法与特区现行的普通法制度的衔接和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