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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2 20:36

  出品: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作者:IPO再融资组/郑权

  尽管湘财股份做了澄清但仍有疑点,如回复有些简略、未正面回复部分聊天记录的具体情况、刑事判决书的认定不能证明不存在民法领域的过错。这些疑点,不足以说明湘财证券在300亿元承兴系诈骗案中仅仅存在内控合规等方面的问题。

  澄清公告存在四大疑点

  近日,有媒体报道湘财证券在涉案金额高达300亿元的“罗静诈骗案”(或称“300亿承兴系诈骗案”)中存在着较大过错。报道指出,湘财证券前期在代销云涌系列信托产品时,在明知相关融资方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为相关融资方借新还旧、资金空转提供帮助,在相关合同诈骗案件中存在过错,并提供了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因此,交易所要求湘财股份对媒体报道事项进一步说明和披露,如“详细说明媒体报道所涉相关聊天记录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与相关方签署阴阳合同、为相关违规行为提供协助等违规情形,如是,说明具体情况”。

  湘财股份回复称,“湘财证券未给诈骗主体提供过财务顾问服务;刑事判决书未对上述“所涉相关聊天记录”进行认定,未对湘财证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过刑事措施,也未认定湘财证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合谋欺诈以及协助违法行为;湘财证券自查未发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综上,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与相关方签署阴阳合同、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等违规情况。

  不过,湘财股份的澄清存在几个疑点,一是关于“聊天记录截图”的说明过于简略,没有解释清楚聊天记录中湘财证券工作人员在诈骗主体方没有保持独立性的原因。二是没有详细说明聊天记录中的“资金空转”情况。三是没有详细说明湘财证券有没有帮助诈骗主体化解债务危机。四是刑事判决书没有认定湘财证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合谋欺诈以及协助违法行为,不代表在民商法领域及证券法监管体系下不存在违法违规。

  在回复监管函公告及澄清公告中,尽管湘财股份称媒体报道的一些事实是不成立的,但没有否认媒体报道中的聊天记录图片是假的。此外,聊天记录中的湘财证券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裁李翰园与实际也吻合。因此可以推断出,聊天记录本身是真的,但是否说明湘财证券明知欺诈协助违规还需要官方认定。

  华夏时报报道中的第一张图片是时任湘财证券金汇系列项目负责人杨光,曾与罗岚(300亿诈骗案主谋罗静的妹妹)商量冒充承兴系《三分钟快三精准计划》员工帮助罗静的公司接待过桥资金方。

  湘财股份在澄清公告及监管问询回复中,为何没有说明杨光为何要听诈骗主体承兴系公司的话冒充身份,其作为湘财证券的员工,不应该保持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和独立性?双方的密切关系引起媒体的高度质疑,此为疑点一。

  疑点二是,湘财股份回复了不存在与相关方签署阴阳合同、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等违规情况,但没有详细回复是否存在“资金空转”。媒体报道的第二张聊天记录照片是“湘财证券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裁李翰园曾与罗静商定资金空转事宜,提到要将一笔9000万元资金和诺亚的2.2亿元凑齐3亿元,划给天津国资定向专户过一遍,再划回中诚公司,然后再汇集资金归还集合计划的本息和罚息”,信息量比较大,涉及300亿元诈骗案另一关键方诺亚财富,但湘财股份没有正面详细回复此问题。

  疑点三与疑点二相近,都是没有说明聊天记录是否属实。媒体报道的第三张聊天记录截图显示,湘财证券曾想办法找云信代销化解承兴系危机,还通过各种关系找银行提供保理融资。尽管湘财股份否认协助诈骗方做违法的事,但帮助解决危机并不一定是违法的事,因此聊天记录是否真实能反映湘财证券与承兴系的关系密切程度。

  疑点四是,湘财股份用刑事判决书的结果说明不存在民商法意义上的欺诈,说服力并不强,因为二者的认定及法律后果属于不同性质的。尽管刑事判决未对“所涉相关聊天记录”进行认定,未对湘财证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过刑事措施,也未认定湘财证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合谋欺诈以及协助违法行为,但不排除民商法语境下的欺诈以及证券法体系下的违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学术通说,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由此可知,在诈骗罪中,被害人处分财产并非基于真实自愿的处分意识,而是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将财产权转移给他人。因此,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财产权,行为人所谋求的也是被害人财产的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民商法意义上的欺诈,是指故意将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的情况加以表示,以使他人产生误解,进而作出意思表示。在民法体系中,欺诈侵害的是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决策权。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表意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做出相应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两者侵犯的客体并不相同。民事欺诈侵犯的是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权,而诈骗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权与财产权不能划等号。

  在欺骗行为上,民事欺诈中的欺骗行为通常没有达到欺诈罪会使对方陷入错误的程度。主观方面,诈骗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民事欺诈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需要具有欺骗的故意即可。

  综上,虽然湘财证券及其员工被公检法部门认定不存在刑事犯罪意义上的诈骗,但不能说明其在民商法语境下不存在欺诈,即不存在欺骗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决策权的可能。湘财证券是否存在民商法意义上的欺诈或者过错,是否承担责任,需要法院最终的判决认定。

  根据湘财证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云01民初414号、(2024)云01民初415号),(一审判决),作为被告一的中诚公司(诈骗主体承兴系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信托支付回购价款,分别为1.492亿元和1.937亿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同时,同为被告的湘财证券对中诚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分别承担56%的补充责任。

  湘财股份表示,湘财证券所涉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对上述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通过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湘财股份发布的公告,原告云南信托起诉湘财证券因为承兴系诈骗案导致的经济损失涉案金额累计高达16.78亿元。据悉,云南信托发行的云涌产品信托产品与湘财证券旗下的资管产品均涉及承兴系控股的300亿诈骗案,湘财证券损失9亿余元。

  罗静300亿诈骗案或承兴系300亿诈骗案,概括起来是原港股上市公司承兴国际的主席兼执行董事罗静,通过其控制的中诚公司等“承兴系”公司,利用与苏宁、京东开展供应链贸易的背景,私刻两家公司印章、伪造合同,虚构应收账款债权,以转让及回购协议等方式向云南信托等机构融资,诈骗案涉及金额高达300亿元。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金融业务中,证券机构对顾客提供的资料、交易背景等信息负有合理审查责任。如果没办法尽到这个责任,导致虚假信息误导其他交易方并造成损失,理论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湖南证监局发现湘财证券存在四大问题:一是资产管理业务尽职调查过程不够审慎。公司未前往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对公司发行的金汇25、26、27号资管产品底层资产对应的采购协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银行回单、货物签收确认单等文书的真实性履行相应的现场核实程序。二是公司代销业务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公司代销云南信托云涌系列产品时与云南信托签署了《湘财证券云南信托金融产品代销主协议》,并约定了代销费用;公司又通过与广东中诚实业签署《财务顾问框架协议》及附属协议《财务顾问费及支付》,额外收取一笔费用作为代销费用的一部分。三是个别营业部员工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时未充分说明金融产品风险。四是个别营业部员工在推介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未审慎评估客户购买产品的适当性。

  根据上述罚单,湘财证券在承兴系诈骗案中,未深入核实交易真实性,未能穿透表层文件发现罗静伪造的交易痕迹,从而为诈骗行为的得逞提供了间接助力,因此承担责任有法可依,但要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连环资本运作让关联方暴赚十几亿元 但对大智慧小股东不太友好

  在卷入诈骗案传闻背后,湘财股份近日还有一项重要的资本运作,即清仓减持大智慧股权。截至2024年12月3日,湘财股份持有大智慧253,653,008股股份,持股比例12.66%,系大智慧的第二大股东。

  湘财股份本次减持,减持大智慧交易价格不低于9元/股,按照12月11日收盘价10.77元/股计算,湘财股份这部分股权估值27.32亿元。如果按照9元最低价计算,这部分股权价值22.83亿元。

  早在2023年8月,湘财股份就曾减持大智慧股份,减持数量为11,070,000股,减持价格在9.05元-9.3元之间,减持金额至少1亿元。

  2020年,湘财股份曾从实控人黄伟控制的新湖集团收购购买298,155,000 股大智慧股票,交易价格为8.97元/股,交易总对价金额为26.74亿元,这笔关联交易令关联方新湖集团“套现”赚得约18亿元。

  2017年新湖集团斥资17.2亿元受让大智慧控股股东张长虹持有的4亿流通股股份,2018年新湖集团斥资1亿元增持大智慧,2019年新湖集团不断减持大智慧累计套现至少9.35亿元。2020年又转让给湘财股份大智慧15%的股份收获的26.74亿元,共获利超36亿元,远高于成本价18.2亿元,套现约18亿元。

  而湘财股份成为关联方新湖集团巨额减持套现的对手盘,新湖集团通过操盘大智慧套利约18亿元,浮盈比例约100%,而湘财股份大约接盘四分之三,因此湘财股份助攻关联方获利约13亿元。

  此次湘财股份减持大智慧的价格是不低于9元,比入股价格8.97元高出比例并不多,最终投资收益会在年报中有所体现。

  湘财股份的连环资本运作,让实控人控制的关联方巨额套现获利,但对大智慧的中小股东不太友好,尤其是最近刚刚高价购买大智慧的小股东更是如此。从11月29日到12月5日五个交易日,大智慧获得4个涨停板,涨幅比例高达53%。

  12月5日晚间,大智慧股价创新高后,湘财股份立即发布了“清仓式减值”公告,迎接大智慧中小股东的是数十亿元的抛压盘,近几天刚高位购买大智慧股票的投资者,惨遭“坑杀”。从12月6日到12月11日4个交易日,大智慧股价大跌17%。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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