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2023年10月至12月,金圆股份向供应商支付原材料货款时,控股股东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该供应商借款,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而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业绩预告不准确且修正不及时:2023年1月,金圆股份因业绩预告和实际信息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并且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王奕尧律师提醒,金圆股份(000546)索赔条件:上市后到2024-11-29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4-11-30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王奕尧律师是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法律硕士的学位,并且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律专业人士。曾在证券公司任职,现任检察院听证员,并且在资本市场的刑事案件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王律师专注于代理证券诉讼和资本市场案件,尤其擅长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处理,并且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同时,王奕尧律师还精通上市、挂牌业务,不仅对二级市场,对于一级市场、一级半市场也有自己独到见解,执业证号:1210220170363252)
责任编辑:韦子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