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又是一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对资本市场来说,打击财务造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未缺席!
目前,全面注册制已在全市场铺开,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灵魂和核心。市场各方发挥合力,防范、识别并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证监会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证监会办理信息披露违法案件203件,其中涉及财务造假94件,占比46%。
中介机构要做好“看门人”
近年来,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成本;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是资本市场历史上首次以中办、国办名义联合印发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夯实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理念;此外,证券监管部门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及有关地方的工作协同,努力形成高效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活动的合力。
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是把好信披质量的第一道关口,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对防范财务造假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全面注册制强调“申报即担责”原则,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督促中介机构做好“看门人”,需营造“高声誉、高溢价”的竞争态势。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首先,需要法律有威力,依据刑事、行政、民事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体系,发挥对于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阻却效力;其次,要在注册制的市场化背景下,打造对于中介机构的正向激励机制,进行分类监管,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可以在审核、注册或者其他监管事项方面获得优待,引导中介机构的行为决策;最后,发挥市场自身的约束作用,在中介机构之间形成“高声誉、高溢价”的竞争态势。
从中介机构自身来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中介机构要在服务过程中熟悉并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加强内控管理。遵守执业规则是证券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基础,同时也是证券中介机构在监管过程中主张责任豁免的重要依据。其次,做好工作底稿,中介机构提供资本市场服务时,常常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报告,工作底稿是证明其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有力证据。最后,在全面注册制背景下,信息披露充分、准确是基础,中介机构应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真实披露。各中介机构应当通力合作,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人王曙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投行角度来看,投行理应提高合规风控意识,提升执业质量,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首先,应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控制,细化执业要求。其次,注重执业素质培养,提高风险甄别和尽职调查能力,提升执业水平。最后,加强项目全流程管理,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在关键环节设置具体执行标准等方式,对项目的立项、执行等环节加强把控。
切断财务造假利益链
强化对造假第三方打击
近年来,财务造假从原来的会计操纵转向成本和交易造假,财务手法越来越隐蔽的背后,是源自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第三方的配合。
“近年来,资本市场发生不少重大财务造假案件,大都存在外部第三方主动配合上市公司或发行人造假的情况,涉及客户、供应商、金融机构、保理公司等各种交易链条上的各类角色。”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胡剑飞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实际上,如果缺少第三方配合,某些财务造假行为可能也难以实施或者从严格的审计中逃脱,这种配合财务造假的行为不仅仅可能干扰资本市场正常运行,而且由于涉及更多的交易环节和交易主体,还可能牵涉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
据统计,2020年至2022年,中国证监会(不含下属派出机构)共作出公众公司财务违规类行政处罚案件41件,其中,存在第三方参与的案件占比超过60%。
“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其实在早期的境外市场也不少见。”郑彧表示,以美国市场为例,早期对于这类协助发行人造假的行为,美国法院是以“协助”的从犯身份进行民事责任的追究,但后来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思路发生转变,改为以“共同主犯”的身份追究这些协助造假者与发行人相同的责任。因此,对于证券市场的造假行为,特别是能够证明“知假而协助造假的行为”,本身就应该是归属于“欺诈市场”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严惩不贷。
从国内来看,我国司法层面已经注意到需要加强对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规制。据朱奕奕介绍,去年1月份发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为投资者追究配合、合谋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不过,从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对于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还缺乏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规制,从而无法做到与投资者民事索赔责任共同形成对于此类行为法律责任规制的完整法律体系。”朱奕奕说道,完善对配合财务造假第三方的法律规制和处罚,是遏制财务造假行为的当务之急,有助于从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和防范第三人配合财务造假两个方面形成合力,从而切断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实施财务假造的可能性。
胡剑飞建议,尽快从法律和监管层面解决配合造假者不受实质性追责的问题,通过落实对配合造假的相关机构和个人的严厉追责,切断财务造假的利益链。
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亦表示,为有效铲除财务造假“毒瘤”,建议严格贯彻“零容忍”方针,加大对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立体化追责的防范治理机制。
对此,朱奕奕表示,可以从四方面进行完善,提高对配合造假第三方的打击力度。首先,通过对目前第三方配合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的分析,详细总结归纳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行为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为市场提供可靠和明确的规则预期,划定合法与非法的行为边界;其次,在《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完善对于第三方配合实施财务造假、欺骗和干扰审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则;再次,完善《刑法》规定,明确第三方配合实施财务造假可能触及的刑事罪名以及追诉标准;最后,进一步推动证券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分工与合作,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行为,由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合力查处和打击。
发挥合力
提高打击效率和精准度
由于财务造假手法越来越隐蔽,仅靠证券监管部门目前可获取数据,难以及时精准查处财务造假行为。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蔡建春建议,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财务舞弊的大数据平台,利用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实现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等单位的信息共享,打通银行、海关、电力、社保、税收等行业监管数据,专项用于打击资本市场财务舞弊等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涉及银行、税务、海关等多方面,其消耗的水电煤用量等信息亦是判断生产经营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加快推进上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整合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大数据信息,将有效提高证券监管部门精准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能力。”蔡建春说。
这一建议获得市场人士认可。郑彧表示,信息互通机制是发现、查处和证明证券违法行为所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证券监管部门应该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与其他行政监管部门一起协助市场推动建立这种信息互通或者验证的跨部门、跨市场、跨地域的验证系统。
胡剑飞认为,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有助于强化不同部门获取的企业重要信息的透明度,及相关数据分析和比对功能,这一方面会加大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难度,让一些意图实施财务造假的公司知难而退,另一方面有助于监管机构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方式,更及时有效识别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造假情况,强化对财务造假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朱奕奕表示,“采用新技术强化监管执法,加快推进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提升各部门的监管合力,是我国未来监管的发展方向。相信未来各监管部门能够整合运用公共数字资源,不断实现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这一资本市场‘毒瘤’的高效精准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