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1日晚间,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27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以下两类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1)于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26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2年12月27日及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3年4月28日-2024年1月1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1月11日之后是否卖出。
回顾本案,2024年1月10日,新亚制程曾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鼎博app在线下载登陆》,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新亚制程涉及的违规主要为:
一、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10月8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26,642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1%,相关款项2022年底转回。2023年1月,新亚制程以同样方式转出被占用资金,涉及本金27,139.3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85%。截至2023年3月底,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二、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总额。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866.62万元、858.48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83%、50.54%,公司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以下两类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1)于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26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2年12月27日及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3年4月28日-2024年1月1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1月11日之后是否卖出。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新亚制程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信本股民索赔”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新亚制程:(1)于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26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2年12月27日及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3年4月28日-2024年1月1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1月11日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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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夏侯惠 【编辑:居节 】